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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必须12小时之内向我单位报案,2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和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书面报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单位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在协议医院治疗,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治疗,需在转院前提交转院申请,经市社保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如未按规定提交转院申请,转院后发生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协议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零医院、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石家庄市第三医院、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石家庄市第八医院、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石家庄心脑血管医院、河北以岭医院、石家庄友谊烧伤医院、石家庄霍文发中医骨科医院、河北友爱医院、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医院、石家庄平安医院、石家庄石炼医院、石家庄眼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256临床部、德林义肢矫型器(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注:工伤职工入院治疗,应以现金结算,不可使用医保卡。)工伤职工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期居住的,可以在长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二家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但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备案。
四、在治疗中,原则上能选用常用药、国产药和国产内置材料,不直接使用特种药、进口药和进口内置材料。
五、工伤职工二次手术、拆内固定,需提前告知工伤科,填写再次治疗申请表,市局批准后方可住院治疗。
六、用人单位携带医院出具的资料及各种费用收据(发票),到我单位提交材料。工伤职工和我单位经办人在收据(发票)的右上角分别签署本人姓名和时间,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工伤不予报销。
备注:工伤职工在所有待遇未领取完结前,用人单位不能将工伤职工做中断处理,由此造成的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报案电话:88866789 8881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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