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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26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88号)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409元,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现将有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算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以社平工资的60%(2620.45元)为最低限额。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缴费基数核定,仍按冀人社发【2015】48号规定核定。


三、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办理。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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