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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21号)要求,现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2016年5月1日开始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从2%降低至1.5%,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0.5%缴纳。即本次降低费率只是降低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费率不变。2016年5月申报的2016年6月的失业保险费中多收的单位缴费部分在以后的申报中进行抵扣,抵扣不涉及个人缴费。
2、2016年6月以后补缴以前月份的失业保险费,费率分段计算。
石家庄市失业保险管理所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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